1、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 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 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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