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3、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设立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

1、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5、获得省级以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6、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省)内先进水平。

7、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科研文化单位。

8、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9、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确定的其他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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